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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吳志光指出,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,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,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,如未即時處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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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吳志光指出,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,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,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,如未即時處理,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,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。商業法院一周一庭和傳統法院一個月一庭,案件即時性且有效力的處理,產生所謂的「即時正義」,而非過往為人所詬病的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」,且二級二審直接少了一個審級,更可幫助企業提早解決經營權爭議,讓商業活動更快的回到正軌。

吳志光進一步指出,以「大同案」為例,一轉眼就是三年,「SOGO 案」更久,一拖就是十年左右,懸而未決不僅造成許多商業活動無法繼續,也容易衍生更多問題,一關卡一關,互相牽扯。

吳志光表示,商業法院強調紛爭解決快速化,先不論爭議可不可以解決,但至少先定調,讓商業活動回到正常軌道,這有別於過往企業在面對商業法律糾紛時,多採取「以拖待變」的策略,是很不一樣的思維,特別提醒企業注意。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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